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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被告均获刑 海兴公开宣判一涉恶案件

http://cz.hebei.com.cn/haixing 2019-04-22 13:34 海兴新闻网

庭审现场。周金良 摄

  长城网沧州讯(记者董传辉 袁月通讯员 周金良)日前,海兴县人民法院对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某亮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康、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王某博、郭某帅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涉恶案件中,被告人宋某亮、郑某康、刘某等人自2016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海兴县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庭审现场。周金良 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威胁、恐吓被害人,通过以贷还息虚增债务强立债权、办理贷款购车卖车还货、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强行入住逼债等方式,有组织地采取滋扰、哄闹、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3000元,数额巨大,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损失276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宋某亮五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亮以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康采用滋扰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三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康参与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采用滋扰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以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王某博、郭某帅采用滋扰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海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亮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郑某康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王某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郭某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被告人宋某亮退赔被害人损失276000元。

关键词:海兴县,宣判

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董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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