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沧州渤海新区(包括黄骅市、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加快渤海新区开发建设步伐,除国家和河北省政府已有的政策外,结合渤海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以各种出资方式来渤海新区投资置业、开发建设和开展经济技术、文化合作与交流。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所有产业全面向投资者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重点领域是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力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现代物流、港口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到新区投资的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内商是指渤海新区以外的国内投资者。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新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在新区设立的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规定所称项目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渤海新区,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土地使用
第四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规定,在渤海新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要按照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执行最低宗地出让价格标准,实行“招、拍、挂”制度。
对符合渤海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且列入《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或《“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可以享受最低出让价。
经省级以上职能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享受最低出让价的同时,新区财政将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对于世界500强、国内特别有影响或对新区财政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其供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五条 工业用地出让标准为“九通一平”,新区负责协调公路、铁路、公共管廊、天然气、工业蒸汽、工业气体、供水管网、污水管网、电力设施接至项目界区,与项目同时或提前实施。
第三章财政税收
第六条 对在渤海新区新设立的生产性企业,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缴宗地测量费。
在渤海新区投资的民营企业,免收工商注册费。
第七条 对在渤海新区新注册成立,并在新区纳税的贸易类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前三年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含省市返还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在渤海新区新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且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渤海新区将以高层管理人员工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总额为基数,按25%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对于年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的纳税人,渤海新区管委会将对企业进行专门奖励。
第十条 在渤海新区新建或搬迁到渤海新区的国家级实验室(中心),财政将给予2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贴,并免费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省级的给予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贴,用于专项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一条 在渤海新区新设立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科研开发企业,在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将在区级“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重点扶持。具体支持比例和力度由渤海新区管委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对引进的跨国公司、符合条件的中央直属企业、全国500强和民营50强企业在渤海新区设立地区总部,经认定后,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含省市返还部分),前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五年给予50%补贴。
第十三条 对公路货运公司、海运公司实现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对其他年纳营业税在100万以上的其他物流企业,按照纳税金额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助,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具体补助办法由新区管委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对在黄骅港从事集装箱专用码头运营的公司实施补贴。按集装箱专用码头建成运营后实现的集装箱吞吐量,每标箱补贴100元。
第十五条 对在黄骅港从事集装箱支线运输的船公司按以下标准实施补贴:
(一)使用101-300标箱船型的,每标箱补贴50元;
(二)使用301-500标箱船型的,每标箱补贴55元;
(三)使用501-900标箱船型的,每标箱补贴60元;
(四)使用901标箱以上船型的,每标箱补贴65元。
第十六条 对在黄骅港从事集装箱内贸干线运输的船公司按以下标准实施补贴:
(一)使用不足1000标箱船型的,每标箱补贴70元;
(二)使用1001-3000标箱船型的,每标箱补贴75元;
(三)使用3001标箱以上船型的,每标箱补贴80元。
第十七条 码头企业在黄骅港新开辟集装箱国际干线和近洋航线时,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上市过程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帐而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与当年应交所得税合并征收。合并征收时,企业上交所得税超过当年新区税收平均增长幅度的地方留成部分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新区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第十九条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后,自辅导年度起三年内企业上交所得税每年超过当年新区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新区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企业上市后不再奖励。
第二十条拟上市企业自享受本规定优惠条款开始,因故三年内未能获准上市的,由新区财政收回其政策奖励资金。
第四章公租房
第二十一条渤海新区公租房申请和租金补贴不设户籍限制。
(一)入区企业以企业为主体可向公租房管理机构申请公租房整体租赁,用于集中解决企业职工宿舍。整体租赁申请得到批准的,租金标准需单独报请管委会及新区有关部门核准。
(二)自然人申请公租房依照公租房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三)渤海新区引进的人才由新区单独制定住房补贴办法。
第五章招商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引进符合第四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以下标准,当年对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引资3亿元-10亿元(含),奖励5万元;
(二)引资10亿元-50亿元(含),奖励20万元;
(三)引资50亿元-100亿元(含),奖励50万元;
(四)引资10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企业总部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对于引进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引资者,自该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起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内,按企业对新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的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和国内特别有影响的企业总部可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认证工作由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经发局自接触项目开始,即应办理项目引荐登记,同时确认项目引荐人及其作用,并负责项目引荐奖励的呈报审批及奖金发放工作。渤海新区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告知项目引荐人到经发局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如果项目引荐人为组织或团队,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奖金的分配由引资者内部自行商议。奖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新区财政局从上述奖励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渤海新区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河北渤海投资有限公司、沧州港务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引荐人。
第六章投资服务
第二十七条 招商局作为渤海新区对外服务的窗口,对进区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负责项目入区所需的市及市以下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对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积极配合领办。
第二十八条 实行行政服务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本部门和单位的办公地点、主要职责、办事程序、办理审批事项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办事时限、收费标准、责任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并无偿提供给向本部门和单位咨询办理审批事项的人员。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沧州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