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无证折射地房乱象
房产是消费者的大宗不动产,其使用、占有、转让、抵押等合法权益属于购房者专有,不得任意剥夺。 “我的房子也没房产证。”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书记那顺孟和在谈及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时,曝光自己居住了近8年的房子还没有办下房产证来。据调查,呼市有13万户还未办理房产证,不少未办产权证的已售房,被开发商用于抵押贷款,频繁遭到法院查封。 市委书记购房8年拿不到产权证,13万户居民住房没有房产证,足见房产市场乱象之重、积弊之深。究其原因,除了历史遗留的问题外,不外乎两个方面: 一者,监管的缺失,导致房产交易后办证久拖不决。很多房产在土地转让环节就没有通过招拍挂等手续,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对此不闻不问,甚至“揣着明白装糊涂”,放任自流,房屋一旦销售,办证必然因必要的手续缺乏而被“梗阻”。尤其是先开发后办手续现象的盛行,更是加剧了房产证照不全现象的蔓延。 二者,开发商漠视法律法规,视相关规定为一纸空文,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房屋,甚至因资金短缺,在无法交齐相关审批费用、不能按时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采取欺瞒手段销售房屋,消费者更是迟迟拿不到房产证。 房产证既是消费者对合法取得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也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没有房产证,即使交付了购房款,其房屋产权也不能归消费者,开发商仍实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由于房产系大宗不动产,具有较高的转让、抵押价值,法律也赋予了房产抵押贷款的功能,在房产所有权没有转移仍为开发商所有的情况下,开发商抵押已售房屋向银行贷款就有了可乘之机。 近年来,开发商“一房二卖”和二次甚至多次抵押已售房产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次曝光的呼市开发商蒙苑集团,就曾先后多次利用已售房抵押贷款,致使不少消费者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开发商不诚信经营行为,其危害绝不可小觑。 房产是消费者的大宗不动产,其使用、占有、转让、抵押等合法权益属于购房者专有,不得任意剥夺。面对房产办证难乱象,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担当,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依法强化土地权出让转让、房产转让、商品房预售、产权办理等方面的监管,将房产的开发、销售、产权办理纳入规范化的法治轨道,从源头上避免证照不齐的商品房上市。另一方面,消费者还须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登记或解除合同并退房退款。唯有如此双管齐下,才有可能遏制商家的违约行为,确保房屋产权办证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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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产,消费者,乱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