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红顶中介”能否消除环评乱象
插画许英剑 据报道,环保部部长陈吉宁3月17日主持召开环保部党组会议,会上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和《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谋取私利的规定》。陈吉宁此前承诺,环保部所属事业单位的8个环评机构,今年将率先从环保部脱离,其他地方的也要分批分期全部脱离,逾期不脱离,一律取消环评资质。此举引发广泛关注。 公众不应继续被排斥在环评之外 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在公益诉讼和污染监察方面都有了可观变化,但在作为环保第一道铁闸的环评中,公众参与却还没发生明显改观。 都知道,环境保护须采取“预防原则”,而环评就是“预防原则”的体现,它必须前置、独立。而环评红顶中介,动辄带来环评垄断、权力寻租等问题。在此情境下,推进政事脱钩,确实有助于遏制“戴着红顶赚黑钱”乱象。 但应认识到,整治“红顶中介”或环评单位市场化,都是厘清环评乱象的开始。若止于取消,固然让环评市场更加公平,但至于能否有效保护环境,在目前制度下仍留有疑问。那目前制度安排有什么短板?究其关键,在于作为污染受害者的公众被排斥在环评之外。就连征集民意的基础性制度设计——听证会制度也常沦为虚设。 此前,针对环评异化为“花钱办证”的乱象,环评业内有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呼声:一是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把侧重点放在规划环评和政策环评上;二是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前者可让立项、选址这些关键环节更加合理,可得看到,眼下按日计罚等事后严厉惩罚尚未形成新常态;企业主动邀请公众参与环评的氛围远未形成。后者也有问题:目前要进行环评的项目太多,环保部门受地方政府干预从而作用有限,即使真想管,也心有余力不足。 而各方环保人士的最大公约数,就是加强公众参与。实质上,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在公益诉讼和污染监察方面都有了可观变化,但在作为环保第一道铁闸的环评中,公众参与却还没发生明显改观。基于此,有必要采取诸多措施夯实公众参与的分量。比如,环保部门应敞开大门和公众对话,尤其是跟环评改革直接波及的环评单位、易受环评影响的公众及环保组织等进行沟通。 又比如,加强信息的明细化公开。环保部这两年在信息公开方面进步有目共睹,但环评受理、拟批复、批复以及验收受理、拟批复、批复这6项基本信息,就连省级环保部门也有公示不全的。在二次公示中,有些建设方连环评简本都不愿提供,或只让当场看不让复制。因此环保部应明确规定,环评单位都要有网站,二次公示时在上面公示环评简本,鼓励公示全本,这是环保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做到的。 就个人调研经历看,我在跟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接触中就了解到,有些环保部门对公众参与仅做形式审核,对建设单位自找工作人员填写问卷、代签等问题不加核实。而要预防环评公众调查造假,就必须注意这问题,确保公众参与的真实度。(谢新源) 环评法和新环保法“打架”,怎么办 在新《环保法》亮出“锋牙利齿”的情况下,与之配套的环评法仍有些与其不协调之处。而要消除环评腐败,就必须给这些漏洞打上补丁。 不久前,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提出,希望环评法的修改能够列入人大的工作计划。的确,在新环保法明确按日计罚等创新性条款,亮出“锋牙利齿”的情况下,其配套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环评法”)仍有些与其不协调之处。说其“打架”,或许言过其实,但两部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的内容确实不完全一致。 比如,新环保法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环评法对环评范围的规定却相对较窄。再比如,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满足“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且“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而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防治污染设施等进行重大变动后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无需符合此前首次批准的环评文件,等等。 但环评法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其自身“不给力”导致实施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比如,环评法允许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补办手续,这就导致企业或项目可以先上马后补办,大量“边建设边环评”甚至“未批先建”的项目上马,与法律的漏洞不无关系。环评法的不完善,还给腐败留下了空间。今年2月,中央巡视组向环保部反馈专项巡视情况指出该部存在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问题,跟这不无关系。 国家环保局首任局长曲格平曾直言:“环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权力是环评”。为遏制权力寻租,陈吉宁提出了环评机构一律脱钩的要求。脱钩之举的意义自不待言,但它最终也得解决其利益附属问题。要想阻断其腐败链条,并且使环评法成为新环保法实施的助推器,必须给某些漏洞打上补丁。 环评法的修改,第一要务是要解决环评的程序问题,让程序成为遏制环评“任性”的坚强堡垒。要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使必须进行环评的规划和项目只能依法进行环评,没有“旁门左道”。程序设计要坚持“环评前置”原则,不能以简政放权的名义放松“环评前置”的要求。 其次,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批准环评报告的机构和负责人的惩处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法起草和批准环评报告的机构和人员,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要终生禁入环评行业。包括眼下存在的环评腐败存量,也不能轻易放过,而要纳入反腐框架下严加追究,让对环评腐败的追责落到实处。(朱恒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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