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继2012年7月沧州市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养老制度合并,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后,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近日,我市又出台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城乡居保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在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支付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每人每月再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5元,达到人月基础养老金60元,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二是在原100元-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基础上,增加了1500、2000和3000元三个缴费档次,共十三个缴费档次,明确各设区市、县(市、区)不再自行增加缴费档次。 三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的标准。即: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四是建立了“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规定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五是提高了为重度残疾人代缴金额,由原来的为每人每年代缴81元提高到100元。此外,鼓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长期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和重度残疾人以及独生子女死亡的参保父母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金额,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至此,我市城乡居保工作正在按照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目标稳妥推进。 |
关键词:沧州,居民,养老 |
责任编辑:刘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