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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有了新办法

来源: 沧州日报  作者:孙健 李学军
2020-08-05 15: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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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沧州市政府印发《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沧州高质量发展。《办法》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专利奖等五个方面的资助范围和标准进行明确,最高可奖励50万元。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方面: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一次性按注册费的3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奖励。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和《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已经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未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标准方面: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标准方面: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对确定为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的单位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对通过自主专利权质押获得一年以上银行贷款、且将贷款用于与专利生产能力建设有关投资的科技型企业,采用专利权质押单一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一年贷款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采用专利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一年专利权质押部分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同一补助年度内,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利用自主专利购买保期一年以上专利保险产品的企业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必要时可根据预算规模调整补助比例,每个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围绕我市重点企业、特定专业技术领域以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计划项目,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行业协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2项,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补助。推进地理标志和商标品牌运用,聚焦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商标品牌富农,对有效运用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具备发展前景好、代表性强、覆盖面大、普惠面广,能有效促进精准扶贫和农业产业链延伸的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5项。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标准方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获批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或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分站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确定为全国、省、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专利奖奖励标准方面: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和河北省专利奖的项目,按照奖项和等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方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专项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审核)和批复。所有项目的评审、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由评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适用于在沧州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该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同时,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该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记者 孙健 通讯员 李学军)

关键词:知识产权,沧州责任编辑:董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