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险企利益将被采取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5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在征求意见之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征求意见稿将关联交易的类型细分为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提供服务类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二者中较高者。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主动监测保险资金的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穿透识别审查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障基金等保险资金以外的第三方资金可以不适用穿透管理的原则,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避免不当利益输送。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关联交易也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监管审查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用下发质询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措施。对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规的,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进行行业通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办法规定的,监管机构则可以采取公开谴责、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 |
关键词:交易,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