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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娃:自己说了不算领导说了才算

来源: 半月谈 作者:谢樱 帅才 2018-05-10 09: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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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女性权益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不少育龄妇女怀孕需“报批”、生产按“计划”,就业、升职上存在隐形障碍。谁来为女性生育权保驾护航?似乎不那么简单。

  生娃:自己说了不算领导说了才算

  刚结婚的刘诗最近非常无奈:“单位要求女职工生孩子必须提前一年打报告,按照每年的工作量分配‘指标’,只有经过领导批准才能怀孕,否则不享受孕妇待遇。”刘诗告诉记者,“公司里有很多高龄已婚未育女性,像我们这种刚结婚年纪还轻的,基本上很难被批准。”

  记者了解到,怀孕需“提前报批”在民营企业并不少见,“计划生产”给意外怀孕、高龄产妇带来很多困扰。

  “如今二孩政策放开了,很多生二孩的女员工年纪较大,就算‘报批’了也不一定能够如愿怀上,而你也不好意思年年‘报批’占用指标,怀孕生孩子就成为职场上让人特别紧张的事情。”34岁的长沙市民邓慧慧(化名)说。无奈之下,“怀孕就辞职”已经是很多灵活就业女员工的“明规则”。

  “大着个肚子的服务员形象不好,哪个商家愿用?而且服务行业一般没有别的岗位可以给你转岗,与其等着看老板脸色,让他想尽办法炒你鱿鱼、粗暴辞退,还不如自己早点辞职回家休息。”在长沙一家餐馆工作的黎丽说。

  “我姐姐在一家私企上班,拿着怀孕检查、生产费用去找企业报销,企业却说他们属于私营企业,没有给女工上生育保险,让我们自己承担相关的医药费。”长沙市民陈女士说。

  “一个女同事未经公司批准生二孩,被扣了一万块钱工资,这样的操作合法吗?”在长沙白领凯莉任职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里,用“扣奖金”来惩治不按“计划”生育女职工是不成文的“内部规定”。

  女性:警惕群体性别自卑感蔓

  记者了解到,根据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女性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报酬、降低薪酬。

  “明知道不合法,可是谁敢维权呢?”陈女士告诉记者,“如果是规模大点的公司,职工都很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了维护这点合法权益去告发单位,有可能被领导‘穿小鞋’,晋升和发展就更别想了。如果是就职在小公司小商家,员工原本工资就不高,更没有这个时间和精力去和老板较劲。”

  湖南一家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负责人陈芳告诉记者:“用人单位都清楚职工的生育权。服务行业年轻女员工多,我们企业总共32人,就5个男的,女员工中有16人要生孩子,要是都去生孩子了,公司谁做事?”

  在医院、学校等专业性强的单位,员工人力安排更困难。“受编制影响不能多招人,临时聘用的人专业水准跟不上,压力特别大。有计划地安排女职工‘错峰’怀孕生子,对于单位而言,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陈芳说。

  “有的女职工怀孕期间长期请病假在家,休满产假后来公司的第一天就递交辞职信,对此我们也很头疼。”长沙某文化公司人力资源主管王女士告诉记者,“最近老板多次找我谈话,示意公司招聘尽量少招女的,而且要我打探现聘女员工谁有生育打算,特别是想要生育二孩的。目前公司女性员工仅有30%,估计接下来会更少。”

  考虑到法律法规,招聘企业大多不会明目张胆地提出“只招男性”,但性别要求往往是一个隐性门槛,一些公司是“女性简历看都不看”,让不少女性求职者空忙一场。

  不少女职工担心,“排队生娃”“生育费用自理”还只是女性权利受侵害的“冰山一角”,“从长远来看,生育问题可能引发女性就业困难,这才是最可怕的。”凯莉说。

  “与我父母工作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相比,我认为现在社会对女性生育权的尊重是倒退的,那时候工作单位里女性无论从数量和工作量来看,确实撑起了半边天。如今我经过几轮招聘后,发现用人单位‘谈女变色’真不是前辈嘴里的玩笑话,就连妇联、街道办事处也想招男生。”求职女生范意涵说。

  长此以往,对于女性而言,自卑感、焦虑感会产生群体性蔓延,“男尊女卑”的落后思想或许会趁机兴风作浪;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女性力量得不到充分发挥,是后退,更是损失。

  撬开女性生育权的枷锁

  有受访人士表示,“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多年积压的生育意愿将在几年内集中释放,对于企业来说生育确实带来了压力。“公司既要给很长时间的产假,又要交各种保险,还要找人顶替她们的工作,这对公司来说都是实实在在的硬成本。”长沙某文化公司人力资源主管王女士说。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盛明科教授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有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条款,其中包括不得解雇处于怀孕、生产、哺乳期的女工,产假津贴按原工资100%照发且保留工作岗位,不得限制就业女工的生育自由等。但目前也存在法律内容不完善、规则不细化、缺乏执行力与约束力等问题。

  “应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就业歧视法》,明确歧视的具体定义、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原则以及性别歧视行为的判定标准,规定违法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具体的法律责任。”盛明科说。

  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指出,女性生育、就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反映的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的矛盾。“国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障体系,通过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保障用人单位在招用女性上的利益平衡。”

  长沙一民营企业负责人王海明建议,女性生育权利不能侵犯,但责任不能完全归于用人单位。“生育涉及每个家庭,又关乎民族和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女性生育权利的保障各个层面都有责任。”

  “政府可以采取配套措施,比如通过减少税收、资金倾斜等手段激励雇主聘用女性,约束、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分担企业因女职工生二孩所产生的成本,鼓励企业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等,使女性的生育权益得到保护。”李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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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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