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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

来源: 长城新媒体 作者:李丽钧 2018-01-09 17: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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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

  长城新媒体1月4日讯(记者 李丽钧)近日,河北省政府下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要按照非营利性、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

  意见指出,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非营利性、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确定,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限为5年,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过渡期内,现有民办学校仍实行原管理办法。

  实行分类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和市场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完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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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责任编辑:王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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