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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举行新闻发布会 公布二十起环境污染违法案件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龚磊 2017-08-23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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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环保局和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先后介绍案件相关情况。徐亮 摄

  长城网沧州8月23日讯(记者 龚磊)昨天沧州市举行“2017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今年以来十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和十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十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是:

  1.东光县龙王李镇闫家梨村南污染环境案

  3月27日10时许,东光县公安局环安大队接匿名报警:东光县龙王李镇闫家梨村南一院落中有难闻气味,严重污染环境。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涉事地点进行核查,发现院内北侧、南侧、西侧地面及南侧废弃车间内均存放有大量化工桶,且有部分桶破损,液体外溢,现场刺激性气味严重。院内西南厂房内挖有一个土坑,土坑内有不明物质,气味刺鼻。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土坑内的不明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三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任丘市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5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授意孙某某将放在长丰镇胡村某电动车厂的两车废酸倒掉,同时安排司机张某某、田某某、赵某某开车。倾倒途中,赵某某与田某某驾驶的第一辆车泄漏,田某某直接把该车开回任丘市,张某某在李某某指使下,将该车所拉废酸倾倒在麻家务镇杨各庄村北沟内。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五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南皮县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

  5月23日,南皮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和南皮县环保局在南皮县冯家口镇李皇亲村查获曹某某电泳漆车间对五金件表面进行酸洗除油除锈,废水随意排放到西北面的小树林内。经环保局检测,该处废水重金属总锌严重超标,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南皮县张汉家村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

  5月11日16时许,南皮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在南皮县冯家口镇张汉家村查获一处非法电镀窝点,该电镀窝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随意排放到东侧垃圾坑内。经环保局检测,该处废水重金属镍、铜均超标,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南皮县张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6月9日,南皮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在寨子镇王国针村南一废旧大院内查获一处非法用废机油提炼柴油的窝点,现场发现提炼铁罐两个,储存罐一个,废机油五十五桶,废机油桶皮三百余个,几名工人正在给两个提炼罐添煤加热提炼柴油。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高某某已被依法移送起诉。

  6、任丘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6月12日,任丘市公安局环安大队依法对任丘市某金属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建有镀锌车间一个,占地约600平方米,内有镀锌池3个,钝化池子1个,清洗池3个,整流器3台,抛丸机、抽水泵等设备,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用水泵向车间西侧的渗坑中排放。经对厂区西侧渗坑内污水样品提取检测,该水样中pH值为6.60(无纲量)、六价铬浓度为0.393mg/L、总锌浓度为448mg/L,总锌超标297.66倍,严重污染环境。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黎某某、唐某某、贾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7、沧州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5月13日14时许,在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吴官屯村沧州市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院内,第十六电镀车间的工人将该车间内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下水道内,对环境造成污染。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沧州市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院内污染环境案

  6月22日,献县乐寿镇田庄村内的沧州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院内有一生产建设用胶企业和一镀镍厂,在生产过程中废水通过塑料管道直接排放到厂北河道内和院内渗坑。经检测,以上两厂污染物均超标。目前,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青县李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1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从天津市静海县装载多家电镀厂、拉丝厂污水处理污泥,倾倒至青县马厂镇、流河镇等地十处水坑、砖窑坑内。涉及电镀污泥数量达两万余吨,严重污染环境。现该系列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其他涉案人员抓捕工作正在进行中。

  10、雷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自2016年9月至案发期间,犯罪嫌疑人雷某某指使他人驾驶槽罐车将存放于东光县某化工厂内的危险废物运输至海兴县,停放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指定的停放地点,后由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等人将槽罐车开往海兴县漳卫新河海辛码头并将危险废物卸至袁某某的一艘用于砂石料运输的铁壳船中。待涨潮时,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驾驶船舶由漳卫新河码头开往渤海新区与山东大口河码头3000吨船舶锚地,在锚地将危险废物倾倒至渤海中。截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废至少3万吨。现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11人被批准逮捕,上网追逃6人,案件正在紧张侦办中。

  十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是:

  1、中石油渤海装备青县产业园区安保人员阻挠环保部督查人员执法案

  7月5日,环保部督查组工作人员到中石油渤海装备青县产业园区开展暗查工作。园区保安人员未按程序进行请示汇报,擅自处理,并存在态度粗鲁的情况,影响了环保部督查组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7月10日,青县公安局已对保安队长闫某、保卫干事颜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7月13日,沧州市环保局青县分局对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万元。

  2、献县赵某玛钢厂拒不执行政府令案

  5月31日,沧州市环保局献县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献县本斋乡本斋东村某玛钢厂时发现,该厂管理生产的负责人赵某正在组织工人使用燃煤退火窑进行违规生产,对大气造成污染。献县环保局曾于4月份向赵某负责的玛钢厂下发过责令停止生产的政府令,但赵某因利益驱使不顾相关规定继续进行违规生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令。6月5日,赵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3、南皮县瑞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南皮县瑞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视环保法律法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建一条隧道窑。4月16日,沧州市环保局南皮分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5月15日,沧州市环保局南皮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在继续违法建设。依据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6月14日,南皮县公安局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7日,沧州市环保局南皮分局并对该公司处以16500元罚款。

  4、沧州华瑞线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6月5日,沧州市环保局河间分局别营中队执法人员对沧州华瑞线材有限公司现场巡查时发现,该公司虽处于停产状态,但生产用锅炉正在燃烧,湿式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直接高空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依据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6月28日,河间市公安局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5日,沧州市环保局河间分局并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5、泊头市荣祥顺机床铸造有限公司未安装大气污染物处理设备案

  泊头市荣祥顺机床铸造有限公司无视环保法律法规,铸造车间未安装大气污染物处理设备,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依据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6月5日,泊头市公安局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10日,沧州市环保局泊头分局并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6、任丘市宏光三轮车配件厂妨碍执行公务案

  5月24日,沧州市环保局任丘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巡查时发现,任丘市宏光三轮车配件厂在未办理环保审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非法生产,属于“散乱污”企业之列。按照任丘市清理“散乱污”企业集中行动方案的要求,5月25日,沧州市环保局任丘分局联合长丰镇政府、任丘市公安、电力、工商等部门采取“两断三清”措施,动用铲车对其生产设备进行捣毁,任丘市公安局对妨碍执行公务的5名工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7、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石桥村小炼油厂涉嫌环境犯罪案

  石桥村小炼油厂属于国家重点整治的“十五小”企业,违法加工油品,产生大量废水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月28日,沧州市环保局孟村分局对该厂内的设备油罐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将案件移交孟村公安局依法处理。

  8、海兴县宏浩养猪专业合作社涉嫌环境犯罪案

  海兴县宏浩养猪专业合作社无视环保法律法规,长期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6月2日,沧州市环保局海兴分局将案件移送至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和海兴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9、黄骅张某冲车场涉嫌环境犯罪案

  黄骅张某冲车场无视环保法律法规,将冲洗罐式大货车罐体内部产生的废水,通过在地面开挖的沟渠排至该冲车场东侧排涝土沟内,土沟底部及四周无任何防渗措施。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土沟内的废水含有烃类有毒物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月16日,沧州市环保局黄骅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黄骅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10、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视环保法律法规,干气脱硫再生塔装置排气筒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和加氢分馏炉装置排气筒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均超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规定,沧州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限产30%,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关键词: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责任编辑:董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