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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集团高管泄露内幕信息被证监会罚款10万元

长城网 作者: 2016-11-04 09: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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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龙网北京11月3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对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曹玉彬泄露内幕信息,曹玉彬哥哥曹玉军、曹玉军配偶栾玲内幕交易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铝业)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曹玉彬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被处以10万元罚款。曹玉军、栾玲因涉嫌内幕交易,证监会没收曹玉军、栾玲内幕交易违法所得34,045.41元,并对二人处以102,136.23元罚款。

  

  证监会官网截图

  记者了解到,2014年6月2日,南山集团和南山铝业分别承诺将在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力电业)取得有权部门批复后或者相关法律障碍、风险消除后以合理的价格出售、收购怡力电业电解铝资产。2015年8月27日,怡力电业年产20万吨和年产40万吨电解铝生产线项目获得登记备案证明。2015年9月17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山铝业相关人员通过电话会议探讨了上市公司拟购买怡力电业电解铝资产及负债的停牌事宜,预期拟注入资产可取得合规证明。2015年9月18日,南山集团、南山铝业会议确定南山铝业资产收购初步方案。本次会议信息向南山铝业、南山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做了传达。曹玉彬等31人签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2015年9月28日,南山铝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自9月29日起停牌。11月12日,南山铝业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为怡力电业电解铝资产。在怡力电业电解铝资产取得备案证明、拟注入其他资产预期可取得合规证明的前提下,南山铝业与南山集团2015年9月18日会议确定资产收购初步方案。2015年11月12日公告收购标的资产是怡力电业电解铝资产。“南山铝业启动购买怡力电业资产”的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9月18日形成,公开于11月12日。

  证监会认为曹玉彬时任南山铝业控股股东南山集团监事,是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因职务便利于9月18日获知上述内幕信息,并签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曹玉彬、曹玉军、栾玲在2015年9月18日至11月12日期间多次电话联系,曹玉军、栾玲在此期间内大量买入“南山铝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综上所述,证监会认为曹玉彬向曹玉军、栾玲泄露了内幕信息。

  证监会认为,南山铝业公告怡力电业资产包预估值70.13亿元,交易金额70亿元,占南山铝业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8.62%,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内幕信息。2015年9月18日,南山集团、南山铝业会议确定南山铝业资产收购初步方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5年9月18日。2015年11月12日,南山铝业公告收购怡力电业资产,内幕信息公开。曹玉彬作为南山铝业控股股东南山集团的监事,签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是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在2015年9月18日至11月12日期间,曹玉彬多次与其兄曹玉军电话联络,曹玉军和栾玲从事了交易金额巨大的内幕交易。曹玉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曹玉军、栾玲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曹玉彬的关系密切人员,在2015年9月18日至11月12日期间,资金转入证券账户明显异常,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强化时间一致,与曹玉彬、曹玉军、栾玲通话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曹玉军、栾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对此,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曹玉彬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曹玉军、栾玲内幕交易违法所得34,045.41元,并处以102,136.23元罚款。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来源: 千龙新闻网

关键词:南山 泄露 证监会

责任编辑: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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