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反恐防范、群防群治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此类线索的接收、评定、奖励等工作由沧州市公安局统一负责。 第三条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新浪、腾讯“沧州公安网络发言人”官方微博私信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四条对群众举报且被沧州市公安局采用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情报信息效用价值评定等级,依此给予奖励。 一级情报: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的预警性情报信息,对预防、侦破重特大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最低不少于20000元,上不封顶。二级情报:为开展反暴恐斗争提供重要线索并取得重大成果,对预防、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10000元至20000元。 三级情报:发现暴恐犯罪线索并及时报告,清除重大隐患,对预防、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四级情报:提供暴恐犯罪线索情报或涉恐苗头迹象,对预防暴力恐怖犯罪发挥一定作用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五级情报:发现涉恐嫌疑人及时报告,按管控等级,首次报告的奖励100元至1000元,其次报告的50元至500元。 第五条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六条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沧州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群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七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九条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奖励办法由沧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
关键词:沧州,公安局,反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