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大妈不好惹”,还是执法缺细则
10月1日起,《广州市公园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公园歌舞噪音超过限值,将会面临最高1000元的处罚。然而,记者连日巡访多个公园发现,公园内噪音超标的情况仍然存在,但公园工作人员最多就只是劝导了事,并没有真正开罚,有一线工作人员向记者低声嘀咕:“大妈不好惹”。(10月15日《广州日报》) 一句“大妈不好惹”,让我们非常直观地体会到公园执法的尴尬。一方面,公园管理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执法者,只是被行政法规赋予了公园内的执法资格,这决定了其在执法中缺少强制手段;另一方面,大妈们往往成群结队、人多势众,不排除有的大妈还会胡搅蛮缠,管理起来绝非易事。 曾被寄予期望的“限噪条款”,在实践中成为一纸空文。法规的虚置,固然有执法软弱、卸责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法规本身缺乏细化条款与可操作性。有一个正面范例可资对照。2013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公园条例》,根据该条例,11个市属公园选配执法人员119名,由市政府颁发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证》,执法中统一着装,佩戴标识及配备相应装备,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以及相应的处罚单。事实证明,北京市各大公园对执法责任落实得很好。 可见,类似法规的落实,靠的是有针对性的预设安排,这就包括对执法主体的规范,对执法对象的分析,对执法标准的设定,对执法路径的明确。粗线条的简单立法,虽然也让人看到了解决问题的良好初衷,却因为精细化程度的低下,导致法规流于形式。现在《广州市公园条例》连“公园内音量高到多少才算违法”都没有明确说法,让公园方拿什么法律依据去执法呢?至多也就是看不下去时,出面劝导一下,但这种劝说行为压根算不上执法。 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财力,但只要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都进行深入的调研,让制定出来的行政法规具有可操作性,才不至于让严肃的立法因为没有细则细节的衔接而“流产”。(段思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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