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
8月10日,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发相关普通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保监会审批。同时,保险公司还应满足相应要求,包括保险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充足II类,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风险处置、整顿或接管期间,产品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可持续性原则审慎确定,应不超过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等。
《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充足II类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对于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保险公司,其开业之前的投资收益率采用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同时,保险公司应该说明产品拟配置资产组合的预期投资收益能够支持产品最低保证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支出;对于分红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还应考虑未来红利分配的影响。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报送普通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如果产品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超过2.5%的,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费率政策改革产品信息表》。 |
关键词:保监会,人身保险,保险费率 |
责任编辑:董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