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件污染环境罪案件
长城网沧州9月12日电(通讯员 凤娇 李彪)9月10日,青县人民法院对两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了公开集中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将运输后剩余在灌底的三吨盐酸用水稀释后倾倒于该县境内子牙河中,致使河流被部分污染;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青县马厂镇杨官店二村从事电镀加工,并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水坑内,经检测,所排废水中锌含量为12.0mg/L,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倍。 审理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三万元。 |
关键词:青县,法院,环境 |
责任编辑:刘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