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沧州出台“实施方案”稳定全市就业岗位
长城网沧州9月10日电(董传辉)近日,记者在沧州市人保局获悉。沧州出台《沧州市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稳定岗位补贴、降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扶持政策,帮助“6643工程”、经济转型升级等涉及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暂时性困难,稳定全市就业岗位。 今年以来,在化解过剩产能方面,我省提出大力实施“6643工程”(即到2017年压减6000万吨钢、6100万吨水泥、4000万吨煤炭、3600万重量箱平板玻璃)。在包含这些产业方面的企业基础上,《实施方案》又将全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相关政策和经济转型升级涉及的企业(如:钢铁、煤炭、水泥、玻璃、造纸等),划入此次享受扶持政策范围。并且规定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以内)。 《实施方案》提出,对因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营受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岗位补贴包括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其中一项。转岗培训补助。在本企业内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每课时5至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助;未裁员的,补助人数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岗位补助。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助;岗位补助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其中岗位补助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助。社会保险补助最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施方案》提出,为缓解这些企业的缴费困难,将适当降低缴费基数。2014年5月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定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
关键词:实施, 岗位, 补助, 企业, 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