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民宗局获悉,2022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始申报。
根据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从已被命名的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中遴选产生。基本要求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规,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项部署,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中心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机构、机制健全,在促进当地民族团结、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方面能较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等。在申报程序上,需经过县级民宗部门组织辖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自愿申报,市民宗局初审汇总,省民委复审推荐,国家民委实地考核确定等环节。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由国家民委颁发命名决定,公布榜单并授予牌匾,适时对县级以下示范区示范单位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5年。目前,我市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1个、全省民族团结示范区示范单位24个。(记者 李倩 通讯员 王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