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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公共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兜底

来源: 沧州日报  作者:申萍
2020-09-08 11: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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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沧州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从明确失业登记人员范围、拓宽失业登记办理渠道、失业登记动态监管等方面做好失业人员登记,七类公共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兜底,促进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就业。

  明确失业登记人员范围: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通知》将失业登记年龄扩展到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失业登记办理渠道线上线下均可。劳动者可以就近就地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业务窗口申请办理,也可以通过省人社服务公共平台(https://he.12333.gov.cn/)、人社部依托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申办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今后一次登记失业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劳动者,应当在期满前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续登记手续,登记失业的有效期顺延,登记失业期累计计算。逾期未办理续登记的,退出失业登记。需再进行失业登记的,按失业登记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失业期自新登记失业之日起计算。

  根据《通知》,失业登记人员可享受七个方面公共就业服务:免费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在主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同步受理政策申请;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对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申萍 吕相漪 陈永洪 杨建琳)

关键词:就业,失业责任编辑:董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