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12月12日正式实施。《办法》指出,将进一步强化船舶燃油质量控制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扩大岸电使用范围,更好地提升黄骅港空气质量。
根据《办法》,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办法》规定,相关港口码头应当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通行等措施。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船舶进港靠泊超过三小时,且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相关特殊情况除外)。
《办法》明确,船舶载运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具有大气污染防治不良信用信息的船舶实施到港必查,并向社会公开,纳入有关诚信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有大气污染防治不良信用信息的船舶:因使用燃油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处罚款两次以上的;违反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具备岸电使用条件应当使用岸电,无故拒绝使用两次以上的。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船舶污染防治法治基础。”沧州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认真做好《办法》宣传执行工作,为黄骅港推进绿色港口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记者 王汝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