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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发布文明交通规范二十条

来源: 沧州日报  作者:季春晖 马志辉
2020-04-19 09: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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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交通秩序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近日,沧州市交警支队结合中心城区疏堵保畅及“文明交通、助力创城”常态化要求,在市文明办指导下,精心制定《沧州市文明交通行为规范二十条》并向全市发布,旨在增强市民文明交通意识,着力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在市民中形成自觉抵制交通陋习和不文明交通行为的良好氛围。这是记者从沧州市交警支队获悉的。

  推进文明交通行动、建设交通文明,既是文明城市创建的必然要求,也是全体市民的共同期盼。基于此,市交警支队结合该市实际,经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实际调研,制定《沧州市文明交通行为规范二十条》,涵盖出行、上路、停车、占道等多个领域。具体措施包括:行人遇路口红灯时,应在等候区内等候放行;非机动车遇路口红灯时,应在停止线内或等候区内停车等候,不得越线停车;未满12周岁人员不得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人员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社会车辆应当自觉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未取得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机动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墩、球)、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等。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号召,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沧州市文明交通行为规范二十条》,将文明交通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做一名文明守礼守法的交通参与者,努力创造有序、畅通、安全、绿色、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关键词:沧州,文明交通责任编辑:吴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