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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法检“两长”同庭审理污染环境案

来源: 沧州日报  作者:付子文 刘杰
2019-09-03 16: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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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7日,肃宁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申某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由肃宁县人民法院代院长邢朔担任审判长,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文颖出庭支持公诉。此案是肃宁县法院、检察院“两长”同庭审理的第一起污染环境类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申某某经人介绍,租用位于肃宁县窝北镇西柴村的一处废弃养鸭棚经营镀锌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利用渗坑排放到地下。经提取样品并检测,渗坑中废水铬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锌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污染环境罪。另外,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审理。申某某的污染环境行为,致使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一家企业相关报价,被告人申某某污染土壤废物处理费1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申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且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向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10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申某某表示不上诉。

  此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彰显了肃宁法院深入开展“利剑斩污”行动的坚强决心。据介绍,肃宁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保卫好肃宁县的蓝天、碧水、净土,为肃宁县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肃宁,环境责任编辑:董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