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运河区某局环卫站工作人员曾某某公车私用。
曾某某为运河区某局环卫站全额事业编制工人,群众身份,2000年借调至市某局工作。2019年6月2日(星期日),曾某某私自驾驶借调单位环卫检查公务车辆到沧县某村参加亲戚丧葬活动。2019年7月29日,运河区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纪法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案例点评:
本案中,曾某某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使用公车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运河区纪委监委依规给予其政务处分。
警钟长鸣:
公车私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从本案来看,曾某某把提醒当“耳旁风”,视纪律为“稻草人”,是典型的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深入开展“严细深实快”作风教育,要从根本上杜绝公车私用等“四风”问题,需要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把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监督责任层层压紧压实,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协同发力,对“四风”问题露头就打、时刻防范,以良好的作风带动党风政风民风持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