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盐山县供排水公司经理王某某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丧事礼金。
2008年至2018年期间,时任盐山县供排水公司经理的王某某,分5次挪用盐山县供排水公司办公备用金共计6000元用于个人丧事礼金。2018年11月29日,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现已被追回。
纪法依据: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点评:
本案中,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盐山县供排水公司公款用于个人丧事礼金,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盐山县纪委依规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警钟长鸣:
钱财“小账”要算清,人生“大账”要算明,干好工作是份内之事,自身清廉是立身之基。案例中王某某对中央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对党的纪律缺乏敬畏,我行我素,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严肃处理,教训极为深刻。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引以为戒,时刻反躬自省,在工作中遵纪守法,守住公与私的界限,算好经济账、政治账,切忌贪图小利、因小失大。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首责,坚决克服“疲劳综合征”,持续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紧盯关键岗位、关键领域、关键环节,深挖细查隐形变异的各类“四风”问题,对顶风违纪从严查处,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不断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为推动沧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凝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