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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吃喝接待“不可为”20条

来源: 沧州纪检监察  作者:
2019-07-22 11: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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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员干部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严禁违规组织、参与高消费餐饮、娱乐、健身等活动。

  2.一律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向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不得组织和参加由私人住宅等改造而成的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等具有“一桌餐”或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安排的宴请。

  3.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严禁违规收送“天价烟”“高档酒”等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

  4.严禁“不吃公款吃老板”,严禁违规将吃喝费用转嫁到企业或由老板买单;无特殊工作需要,严禁违规到企业食堂用餐。

  5.严禁公职人员及亲属违规接受其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6.不得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

  7.严禁工作日中午和值班、带班期间饮酒。

  8.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9.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下,接待单位可将电话记录、传真等,经有关领导签字后,视同公函使用。)

  10.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接待对象住宿房间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鲜花、水果;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

  11.接待对象应当自行用餐,接待单位有条件可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不应超过一次。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2.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3.同城部门、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宴请;同城内从事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公务用餐。

  14.上级工作人员到乡、村从事公务活动,确需用餐的,一律在乡镇机关食堂用餐,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30元。严格执行村级公务“零”接待。

  15.公务活动中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严禁不按规定标准缴纳住宿费、餐费。

  16.接待单位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严禁借培训、会议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提供烟酒和高档菜肴,会场一律不提供水果。

  17.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责的费用。

  18.严禁通过挂账消费、分解报销、转嫁摊派、虚列开支、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等方式变相公款吃喝。

  19.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报销凭证不得缺少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0.严禁违反其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相关规定。

关键词:公务员,干部责任编辑:董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