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制定《沧州市政务服务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开展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工作,探索推动“信易批”便民利企,打造政务服务“全环节信用嵌入”,优化营商环境。
政务服务承诺制改革旨在把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嵌入政务服务(含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办事流程,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作为对市场主体监管的重要依据,有效提升风险防控水平、监管效率和服务能力,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四位一体”社会共治格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方案适用于在我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或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应当或者可以采用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对象为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按照有关要求,对自身遵信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的主体。
根据方案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依约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般承诺包括: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承诺在信用门户网站、各行业监管部门网站或业务系统中无失信记录或虽有失信记录但已完成修复;承诺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承诺同意将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公开公示;承诺同意接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承诺自愿接受违背承诺的相关处罚及失信惩戒,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各级政务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信用承诺制时,要按照相关要求,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视情确定是否适用承诺制。对本级有关部门报送的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情况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和校验,对违反承诺内容的市场主体予以识别和预警,并提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重点关注;推动将市场主体履约践诺情况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逐步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对于因虚假承诺、违背承诺被纳入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修复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其相应失信记录停止公开公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信息进行更新。市场主体对信用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依法依规提出异议申请。(来源:沧州日报 记者 申萍 通讯员 李红梅 赵红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