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民检察院、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全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双方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整治等机制,共同解决河湖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实现“河畅、水清、湖净、岸绿、景美”。
在“河(湖)长+检察长”制各主体职责分工中,河(湖)长负责领导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牵头组织河湖突出问题依法清理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相关行政机关担负河湖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河湖治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协助河(湖)长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统筹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帮助解决仅凭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河湖治理难题,支持、监督成员单位在河湖治理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
《意见》明确,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中,要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整治等各项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
建立联络员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共同成立检察联络办公室,地点设在当地河(湖)长制办公室。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派驻联络员定期到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办公,派驻联络员将围绕河湖保护,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协调处理涉河湖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事宜。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各自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通过联席会议,检察机关和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互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会商解决河湖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将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主要包括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等河湖治理保护方面相关数据和信息,河湖管理保护领域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息、行政非诉执行等案件信息,河(湖)长制工作简报、通报,河(湖)长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指导和检察支持的信息等。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涉河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将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在办结后,及时向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移送单位反馈。
建立联合专项整治机制。针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与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每年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
全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同向发力,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河湖生态环境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涉及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时,将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律师及检察院派出人员参与下进行。(来源:沧州日报 记者 袁洪丽 通讯员 邢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