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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某犯拒不执行罪被判刑二年

来源: 长城网  作者:中清 董浩
2018-10-09 08: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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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沧州讯(通讯员中清 董浩)日前,代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代某是沧州市新华区人,2016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青县人民法院决定,2018年9月10日,代某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陈某、高某等人诉被告沧州市奥泽燃气有限公司代某、任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16日,青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人代某名下房产一处。经青县人民法院主持,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冀0922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代某分别于2016年9月9日、9月28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承诺书和保证书,请求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自行处理该房产,然后将所得房款中的100万交至青县人民法院履行对陈某等人的债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执行申请人同意,2016年9月29日,青县人民法院解除了该房产的查封措施。2016年10月10日,代某出售该房产所得房款113万元,只向陈某等人履行了40万元债务,其余60余万元债务拒不执行并挪作他用。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向陈某等人履行案件标的款19万元。青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履行部分案件标的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代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二年。

关键词:判刑,青县责任编辑: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