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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中国质量奖”奖励200万元

来源: 沧州日报  作者:申萍 张肖微
2018-08-14 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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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市出台《沧州市争创质量奖项奖励办法》,旨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步伐,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争创国家、省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以质量品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时代。

  《办法》规定,奖励范围为沧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对象为获得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国家和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获得省知名品牌产品、省服务名牌的单位。

  《办法》提出,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授予市长特别奖,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获得“提名奖”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组织奖)和个人(个人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3万元。对首次获得“全国、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一次性按注册费的3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奖励;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知名品牌”产品的单位,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服务名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办法》指出,获奖单位和个人需先向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预算,预算批复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此外,《办法》还要求,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

关键词:品牌,质量责任编辑: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