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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来源: 沧州日报  作者:
2022-05-11 15: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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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沧州市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领域、参与机制、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以加快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推动美丽沧州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社会资本可以参与森林、河湖湿地、自然保护地、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社会资本可以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支持政策涉及产权激励、规划管控、指标使用、财税、金融等。其中,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完成生态修复的社会主体,可以优先在完成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并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基础上,项目区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另外,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河湖清淤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科学编制资源利用方案,在严格监管下,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政策。支持金融资本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通过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记者 刘杰)

关键词:生态,修复责任编辑:董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