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印发《沧州市“飞地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优化沧州市产业布局,鼓励各县(市、区)突破行政区域界限,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推进特色发展、协同发展、市域一体发展。
“飞地项目”是指项目在本市辖区内,由某县(市、区)(以下简称“引荐地”)洽谈引进,因受土地、产业规划、资源限制等因素制约,不能在本辖区落户,需要到其他县(市、区)(以下简称“承接地”)落地的项目。本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飞地项目”准入条件、引荐地与承接地职责划分、利益分享等方面内容,均进一步明确并提出有关要求。
在“飞地项目”准入条件方面,有关项目必须符合三项标准: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并与承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符,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符合承接地园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标准,包括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节能减排降碳标准等。新上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内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外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美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专精特新”项目投资额不受限,由承接地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同时,项目投资主体须是在承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在职责划分方面,实施细则重点强调引荐地与承接地需签订规范、详细、可操作的合作协议,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对等、共建共享。引荐地负责主导项目前期考察、洽谈、签约等工作,对引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积极对接承接地确定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工作;负责向市商务局申报“飞地项目”,填报有关申报表、备案表,并做好项目备案。承接地负责协助引荐方做好招商工作,协助投资方办理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负责保障项目前期征地、清障等工作;协助做好项目融资、用工等工作;负责项目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降碳等方面的监管;负责提供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负责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出台的鼓励扶持政策。
在利益分享方面,实施细则对引荐地与承接地分享比例及执行期限等作出规定。其中,引荐地政府与承接地政府如无特殊约定,财税收入分享按以下标准执行: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划转给引荐地政府;4至5年内,引荐地政府与承接地政府按照5:5比例分成;5年后全部归承接地政府。在市级内部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重点考核指标统计考核时,项目投产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入引荐地,项目投产后的固投全部计入承接地;工业增加值、外贸进出口额等考核指标2年内全部计入引荐地,3至5年内,引荐地与承接地按5比5比例分成,5年后全部计入承接地。如引荐地政府和承接地政府对财税收入、经济指标、考核指标等协商达成一致,可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年限进行利益分享。
实施细则还对“飞地项目”的鼓励政策、项目管理流程等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出,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飞地项目”可优先申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资金支持。“飞地项目”同等享受承接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飞地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此外,实施细则强调,“飞地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推进实施工作。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已达成合作协议的“飞地项目”,继续按原协议规定办理,协议到期后按本细则执行。
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飞地’作为一种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的常见模式,横跨两个行政区域,牵涉至少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之前相关政策在落地过程中面临观念、平台、机制等多方面障碍,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有望从根子上解决相关问题,实现全市招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记者 张伟 通讯员 肖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