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日前我市印发《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关键,既是重要的软实力,更是一个地方的核心竞争力。《意见》提出,建立民营企业家代表列席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列席人大、政协会议,提高民营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使政策落实、规划实施更加接地气、见实效。设立沧州市企业家直通车办公室,负责收集企业家意见建议,解决困难和问题,发布经济政策信息,打造民营经济“一站式、便捷式、解难式”综合沟通服务平台。不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宽准入、优服务、强监管,建设为企业服务“一张网”,推动“多证合一”扩容升级,一枚印章管审批,全力构建企业办事“一趟清”和“不见面”审批服务体系。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纳入“双创双服”行动计划,坚决做到“五不得、四保障”:不得制定针对民营企业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不得设置排除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内部操作标准;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和P P P项目等项目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得作出实质上排除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的行为。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民营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为民营企业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和更为有利的发展条件,切实维护和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权益。
规范执法行为,有效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坚决查处涉及发展环境的行政执法违法问题。各级司法、执法、纪检监察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违纪及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黑恶势力、阻挠施工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为,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干预涉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在查办案件中不得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受理民营企业提起的行政、民商事诉讼案件;支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履行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判决。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诉中诉后滥用行政权打击报复诉讼方,社会影响恶劣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打造廉洁公正高效干部队伍。《意见》提出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商(协)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守“十项要求”:不准收受红包、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准在企业违规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宴请以及旅游、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准以本人和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高息借贷放贷或假借其他名义收受费用和好处;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准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损害其合法权益或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准对企业的特殊困难和诉求,推诿塞责,置若罔闻;不准在贯彻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和推进服务上打折扣、做选择,或厚此薄彼、亲疏有别;不准在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完善激励惩戒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意见》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平台、网络、信函、电话等媒介接受群众举报。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全面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在政商关系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十个不准”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同时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鼓励公职人员干事、担当。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民营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建立榜单发布制度,对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褒奖。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不廉洁,围猎或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济活动;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申请贷款、参与社会团体登记等资格;限制其在行业商协会、社会团体的任职资格,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各类荣誉或进行政治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