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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十条财政政策促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 河北经济日报  作者:烟成群
2018-10-26 12: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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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对省政府近日印发的《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财政政策(试行)》进行解读。据介绍,出台十条政策的根本目的,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调控作用,激发县级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县级财源规模和质量双提升,推动做大做强财政收入蛋糕。政策的核心是“多增多奖励、高质更受益、激励壮财源、约束促自立”。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县域经济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县域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县域经济得到较快发展。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大部分县经济基础薄弱、财源结构不合理、财政收入规模小、财政自给能力低等问题仍很突出。

  导向明确、真金白银、奖补有力、奖勤罚懒是“十条政策”的一大亮点。据介绍,这“十条政策”都直接地体现为财力奖补,由县级统筹,让县市真正感受到实惠,给予县级更多资金使用自主权,激励各县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做大做强收入蛋糕。有五条是按省级分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简称“两税”)增量测算奖励的,其中,税收增长奖励比例为省级分享“两税”增量的15%,对贫困县和税收占比较高的县奖励比例最高能达到35%;对高新技术产业、军民融合企业和京津产业转移的相关税收奖励比例为25%;对于招商引资吸引总部企业的奖励比例第一年更是高达100%;省级还专设2亿元出口奖补。

  另外,此次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了所有县市和设区市,奖励范围虽然很广,但既不是“吃大锅饭”,也不是“撒胡椒面”,而是根据县级经济发展质量实施奖补,对于发展越快、质量越好的县市奖励的越多,反之就会少,甚至拿不到奖励资金,由此激励县级增比进位,竞相发展。

  《十条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实施税收增长激励,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对县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幅超县级平均增幅的,奖励省级分享增量的15%,其中对贫困县奖励幅度增加10%;同时对税收收入占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幅度提升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对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县域范围内工商登记并纳税的,按省级分享企业缴纳增值税增量的25%给予企业所在县市奖励。

  实施军民融合企业奖补,引导军民融合加快发展。对省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现属地纳税的,按省级分享相关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的25%对企业所在县市给予奖补。

  支持承接京津产业转移,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京津迁移企业,企业达产并申报纳税后三年内每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大于500万元(含)的,省财政每年按相关企业在我省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分享部分的25%给予所在县市奖励。

  激励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总部机构落户。对符合条件的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县市每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含)的,省级三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100%、75%、50%给予所在县市奖补。

  支持县域经济产业升级,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每年安排2亿元,分别对出口退增值税总量、增量和增幅前10名的县市进行奖励。

  创新开发区财政支持政策,打造县域经济发展增长极。每年对县域开发区(园区)开展考核评价,对综合考评突出或重点单项工作突出的分别给予奖励。

  建立省对市奖补制度,引导设区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11个设区市使用自有财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类项目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省级分别按其补助所辖县市资金的20%、25%给予奖励,比上年增量部分,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建立困难县补助(救助)退坡机制,倒逼县级财政自立提升。对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不能满足“三保”支出基本需要的财政缺口县,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再补助(救助)3年,补助(救助)资金每年退坡三分之一,3年全部实现财政自立。

  调整收入划分体制,引导县域经济加快转型升级。根据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体制改革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布局,本着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原则,在保障财力格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重新划分省与市县共享税种,结合税种属性合理确定分享比例。

关键词:财政,经济责任编辑: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