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新媒体集团  主办
县区分站:
当前位置: 狮城新闻

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犯罪!

青县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徐亮 晓清 董浩
2018-08-30 16:09:17
分享:

    长城网沧州讯(记者徐亮 通讯员晓清 董浩)8月29日,沧州市青县一个拒不支付民工劳动报酬的企业以及老板马某,分别被青县法院判处罚金10万元、5万元;同时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据悉,马某是青县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被判刑的人。

  据介绍,被告马某是青县一家企业的法人代表,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抓获归案。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3月10日,马某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马某经营的这家公司,自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拖欠59名职工工资合计802131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某在青县人社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拒绝履行并逃匿。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指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规定,青县法院认为,马某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本人和所在企业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各地企业老板一定要善待打工者,按时足额兑现民工的劳动报酬。凡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对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企业负责人,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处罚金。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青县法院责任编辑:龚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