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沧州6月14日讯(记者 董传辉 通讯员 张金梅)近日,先后有5名醉酒驾驶机动车司机被青县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据主审法官介绍,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9日14时许,姜某酒后驾驶一辆教练车行驶至青县南环路与104国道交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姜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61.59毫克/100毫升,严重超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即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姜某在醉酒状态下继续驾车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
由于被告人姜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姜某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吊销。
又讯,日前青县的张某、李某、韩某、戴某,同样因为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至3000元。以上四人的驾驶证均被公安机关吊销。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千万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否则,其后果轻者被判刑,重者发生
意外事故,造成更大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