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非道路用电动三、四轮车非法参与道路交通行为。具体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四轮机动车。
二、中心城区是指京台高速、黄石高速、廊沧高速合围区域内道路(不含合围区域边界道路)。
三、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生产商、销售商立即停止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
四、本通告发布之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于2022年8月1日起依法设置禁限行区域,并逐步扩大禁限行范围,对违反通行规定的,将依法查处;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五、邮政快递、送水送气、环境卫生等民生保障类群体,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法车辆。
六、本通告发布后,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的商户或个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