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9月1日起,河北将实现省内无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届时,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省内任何一家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并可享受与本地同级别医院的报销政策,同时可实现直接结算。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而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参保人员在省内任何一家开通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住院,不再提高起付线,不再降低报销比例,实行沧州市同级别医院同比例待遇政策,发生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个人账户费用均可直接结算。目前,城镇职工参保者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300元、600元和9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8%,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城乡居民参保者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和1500元。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省内异地普通门诊直接结算,取消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
门诊慢(特)病执行参保地病种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病种编码。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取消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基本医保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特)病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在异地门诊直接结算时,限定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执行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省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使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原异地就医管理系统已停用,新版异地就医管理系统正在调试中。9月1日起,省内无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面实施,参保群众省内看病就医结算会更加方便、便捷。(来源:沧州日报 记者 韩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