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沧州市人社局制定新的《沧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新办法在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以及二次认定方面有了新变化,旨在推进“严细深实快”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
新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沧州市户籍有就业愿望且有一定劳动能力,同时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样有效)的失业人员中,符合以下情况中任意一条,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符合“4050”人员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取消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3540”限制,放宽了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的年龄限制。
认定程序方面,新办法简化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取消了需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开具证明这一项内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相关证件到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然后按照程序进行初审、公示,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认定。
新办法增加了就业困难人员的二次认定,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前提是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12个月)申请认定,超过失业有效期要进行失业续登记,再申请就业困难认定;享受一种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期满后,需重新核实就业失业状况,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再确定其是否享受其他扶持政策。(记者 申萍 通讯员 陈永洪 杨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