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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运河“挖宝”?沧州运河公安抓你没商量!

来源: 长城网  作者:代晴
2020-12-22 11: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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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运河警方收缴的古钱币。通讯员 王智 胡梅梅 摄

  长城网讯(记者 代晴 通讯员 王智 胡梅梅)沧州古运河遗址,承载着沧州悠久文化历史,是沧州人共同的文化和记忆符号,于2013年3月5日被国务院核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总有人打大运河的歪主意,近日沧州市运河公安分局再次破获奇异挖掘古文化遗址案,抓获两名挖掘古运河遗址、获取古钱币的男子。    

  今年七月中旬,沧州市运河公安分局破获一起挖掘古文化遗址案,依法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并收缴非法挖掘的古钱币。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依法保护国家文物的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水下出土、出水的文物归国家所有,一旦发现,要立即报告有关文物单位。刑法明文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沧州运河警方收缴的作案工具。通讯员 王智 胡梅梅 摄   

  然而,一些人却不以此为戒,反而动起了歪心思“有样学样”,再次打起了古运河河道的歪主意。12月14日11时许,有群众报案:两名男子在沧州市运河区大运河内挖掘古钱币。接警后,巡警迅速到达案发现场,将王某某、吕某某二人带到运河分局小王庄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办案民警在二人身上及家中查扣古钱币90枚、金属探测器2个、铁锹2把。经讯问,王某某、吕某某对挖掘古运河遗址、获取古钱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吕某某涉嫌挖掘古文化遗址罪,运河分局依法将二人刑事拘留,并收缴全部非法所得。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收缴的古钱币也已送交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鉴定。

关键词:运河公安,沧州,古钱币责任编辑:代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