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沧州市出台《关于实施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全市广大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新局面。
据悉,《办法》共六章27条,分为总则、容错纠错与不予容错情形、容错纠错程序、容错纠错结果运用、相关配套机制及附则。规定了对有关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符合容错纠错条件和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于责任追究,并责成有关干部个人或其所在单位整改纠错。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指示要求,《办法》指出,开展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支持实干、激励创新,鼓励担当、宽容错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容纠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
《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容错纠错工作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容错纠错的具体实施。按照“谁负责问责、谁负责承办、谁考虑容错”原则,细化了提出、核实、认定、反馈、报备、归档、申诉等程序规定,明确了容错需提交党委认定的要求,为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落实容错纠错工作中提供了遵循。
据了解,实施容错纠错工作中,还建立了沟通会商、澄清保护、规范问责、监督制约等相关配套机制,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等行为,真正确立起“干部为事业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的良好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