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出台,明确了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裁量方式等。
依据《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环境违法的;其它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对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增加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30%。从重处罚后处罚的金额应以最高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