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7月17日,《京津冀工伤保险工作合作框架协议》在雄安新区签署,该协议明确京津冀三地将在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医疗康复三个方面开展合作,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协议明确,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适用于此协议,即:所在机构单位在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过程中,搬迁至天津市、河北省境内,其单位注册地、工伤保险参保地仍在北京市的;所在机构单位为京津冀的机构单位到注册地、参保地以外的另外两地所设立办事机构、分厂、生产经营地的;所在机构单位为京津冀的机构单位,本人因工程建设项目,到另外两地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
根据协议,三地将在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医疗康复三个方面开展合作。三地可相互委托对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的现场调查核实事宜,调查结果互认并转交委托方。三方建立相互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可就近委托经营地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委托鉴定结论不服的,回参保地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