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5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沧州市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规范地方立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正式颁布施行(全文详见今日第四版)。
我市自2016年3月获得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对基础性地方法规的起草高度重视,成立了《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起草小组,《条例》草案经反复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后决定提请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该条例于2018年2月11日由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由沧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该条例是沧州市取得立法权后首次颁布施行的规范地方立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主要从适用范围、立法权限、立法准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审议程序、法规解释、适用与备案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我市开展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沧州”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