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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公开宣判三个涉恶团伙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董传辉
2019-12-31 14: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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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沧州讯(记者董传辉 通讯员刘建章)日前,海兴县人民法院对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对三个涉恶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郭某、张某、刘某等5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海兴县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海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等人以低价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购买银行不良贷款后,参与并组织李某、杨某、张某、刘某多次以滋扰恐吓、殴打等手段催要债务。

  海兴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吴某、李某、杨某、刘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海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连同前罪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霍某、杨某、杨某章、杨某林、付某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购买银行不良贷款后,组织人员多次以恐吓、辱骂、殴打、拉条幅、喷字等方式催要债权。

  案发后,霍某、杨某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海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霍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杨某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个涉恶团伙集中公开宣判,海兴县扫黑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旁听,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判结果,充分展示了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和成效。

关键词:海兴,涉恶团伙,非法拘禁责任编辑:吴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