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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沧州市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

来源: 沧州日报  作者:丁猛
2019-06-20 16: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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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我市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61分,输配电价同步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至0.196875分。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发改委获悉的。

  通知提出,为进一步促进以“大智移云”为核心的网络信息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基地(园区)内的数据中心、应用平台等重点大数据企业(项目)用电,可自愿选择执行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其中,我市所在的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为:不满1千伏平段、尖峰、高峰、低谷、双蓄分别是0.5644元/千瓦时、0.8886元/千瓦时、0.7805元/千瓦时、0.3483元/千瓦时、0.2942元/千瓦时;1千伏至10千伏平段、尖峰、高峰、低谷、双蓄分别是:0.5494元/千瓦时、0.8646元/千瓦时、0.7595元/千瓦时、0.3393元/千瓦时、0.2867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平段、尖峰、高峰、低谷、双蓄分别是:0.5394元/千瓦时、0.8486元/千瓦时、0.7455元/千瓦时、0.3333元/千瓦时、0.2817元/千瓦时。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电网输配电价为:不满1千伏南网为0.1779元/千瓦时;1至10千伏南网为0.1629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南网为0.1529元/千瓦时。

  市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要求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关键词:电价责任编辑:董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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