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政告〔2018〕3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沧政告〔2017〕67号)规定,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中元节”(8月24日至26日)期间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我市廊沧高速、京沪高速和石黄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纪责任。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行有奖举报。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凡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