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将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从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需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着手,将中央已明确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8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其中,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方面,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3∶1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2∶1∶1分担,省与市、市辖区按1.5∶1.5∶1分担。省级制定免费提供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制定免费提供市、县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方面,我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提高部分,省与直管县按15∶5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5∶2.5∶2.5分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方面,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1.2∶0.8∶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方面,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市管县(市)均按2∶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省级制定测算补助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方案,省级财政将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