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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2021阳光政务”系列第26场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吴浩
2021-07-01 22: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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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吴浩 摄

  长城网讯(记者 吴浩)6月30日下午,沧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2021阳光政务”系列新闻发布会第26场。全程实录如下:

  主持人:沧州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和新闻发布科科长 苏国卿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欢迎出席沧州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是沧州市2021“阳光政务”系列新闻发布会第26场。今天,我们邀请沧州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马殿军先生,请他介绍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下面,首先请马殿军调研员进行发布。

  沧州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马殿军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注和重视。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全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情况。农村宅基地改革是从2015年开始的,主要任务就是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020年8月,为探索解决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办、国办印发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保留原33个试点县的基础上,将试点扩大到100个县。我省的定州市、平泉市、邢台市信都区、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确定为全国试点。2020年10月,我市的吴桥县被确定为省级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和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县,为我市进一步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奠定了基础。

  2020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业农村部门开始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主动入位、积极作为,按照上级要求稳慎推进。一是指导吴桥县制定了《吴桥县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和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方案》和《吴桥县2021年度省级财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项目实施方案》,确定了于西村、赵家茶棚村为典型试点工作村。二是印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通报工作的通知》,建立通报制度。准确掌握各县(市、区)农村宅基地工作推进情况,变压力为动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新局面。三是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征集推介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示范案例。经过筛选,将部分主体鲜明、特点突出的案例印发各县(市、区),以点带面,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四是强化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全市累积举办宅基地业务培训班80余期,培训管理人员5800余人次。同时组织业务专家深入一线进行政策宣传和解读,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人员对基本政策的把握不精、不细,不足以支撑工作开展的问题。

  通过理顺工作职能、强化制度建设,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培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得到落实。全市16个县(市、区)全部出台了加强宅基地管理和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有关政策文件,促进了宅基地管理政策落地落实。二是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责任体系基本建立。16个县(市、区)、171个乡(镇、街道)全部明确了管理机构和人员;5658个村全部确定了宅基地协管人员。三是乡镇审批机制和村级制度基本建立。全市171个乡镇全部设立了宅基地审批受理窗口,公布了审批办事指南,建立了联审联办制度。村级宅基地制度得到完善。

  下一步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入手,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构建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管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2021年,我市将以宅基地审批及批后管理为重点,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推进乡镇联审联办、审批流程和村级民主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二是开展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我们将按照上级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同步开展2022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三是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建设,严防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做好吴桥省级试点县工作。吴桥县作为省级试点除做好构建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管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外,还要探索打造民宿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农产品加工仓储基地、田园综合体等盘活利用的样板。

  谢谢大家!

  主持人:沧州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和新闻发布科科长 苏国卿

  谢谢马殿军调研员。

  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属的新闻机构。

  问题一、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答: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问题二、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答:不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主持人:沧州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和新闻发布科科长 苏国卿

  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马殿军调研员,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再见。

关键词:沧州,新闻发布会,政务责任编辑:吴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