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该办法,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工作。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逐年进行考核。
市级政府是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市级政府对省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工作完成情况负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占补平衡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管理、创新及制度建设等九方面。
考核发现问题突出或严重的地方,由省政府责令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视情况暂停该市及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于问题突出或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地方,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