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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召开启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董肖飞
2022-06-24 17: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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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董肖飞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6月24日讯(记者 董肖飞)今天上午,沧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启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主持人:沧州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和新闻发布科 李思杰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欢迎出席沧州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张继辉先生,向大家介绍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工作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首先,请张继辉副主任进行发布。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 张继辉: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沧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感谢大家对我市人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大力提升维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1年12月16日印发执行。随后,沧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式启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办理工作。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需要。2011年,国家人防办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领取平时使用证,并对使用证的申领、管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权利主体、责任主体等确认,各地存在不同的做法,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发放工作进展不一,由谁申请使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使用人承担的义务、人防部门如何监管等,没有统一的做法。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发放和管理,需要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

  二是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维护管理是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保障人防工程建设成效,提升城市综合防护体系建设效能的重要措施。平时使用备案、领证是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落实“谁使用、谁维护”原则的前提,随着我省人防工程总量的不断扩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由重数量向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转变,亟需从源头上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强化人防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服务民生的效能。

  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登记办理

  新竣工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前,应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租赁使用的,应在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办理。

  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备查;

  (三) 工程隶属单位与工程使用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 赁使用合同,如存在转租情形,需同时提供工程转租合同;

  (四) 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 消防验收意见和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等证明文件;

  (五) 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工程隶属单位发生变动时,应明确工程承接单位, 签订承接合同,明确人防工程相关权利和责任,办理交接手续, 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签订合同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承接合同等相关材料。

  工程使用单位发生变动的,签订合同5 日内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工程隶属单位和工程使用单位变更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办理新《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原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三、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进行审验,审验不收取任何费用。审验工作前,由登记单位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标准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审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场核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审验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 审验手续。

  工程隶属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收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二)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功能的;

  (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四)不落实安全使用措施、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

  (五)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 法犯罪活动的;

  (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未开发利用的;

  (七)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

  (八)转让、转租人民防空工程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建立台账并及时归档。

  鼓励支持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及时服务社会群众。

  申办人以虚假材料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原发证机关有权撤销登记,收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沧州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和新闻发布科 李思杰

  谢谢张继辉副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记者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媒体。

  记者提问:请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什么单位办理?

  主持人:沧州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和新闻发布科 李思杰:请张继辉副主任回答。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 张继辉: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原则上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整体规模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只有一个使用单位或个人的, 由工程使用单位申请办理;有多个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由工程隶属单位申请办理。

  主持人:沧州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和新闻发布科 李思杰:请继续提问。

  记者提问:请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有效期吗?

  主持人:沧州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和新闻发布科 李思杰:请张继辉副主任回答。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 张继辉: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工程登记单位应主动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单位使用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同意继续使用的,换发新《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原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工程隶属单位和工程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不满5年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与签订合同期限一致。

  主持人:沧州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和新闻发布科 李思杰

  谢谢张继辉副主任的介绍,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

关键词:新闻发布会,人防,办证责任编辑:董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