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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释法

来源: 沧州日报  作者:
2021-01-29 15: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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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新华区小赵庄乡吕家坟村党员郝某某,在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2018年9月2日,吕家坟村党员郝某某给本村党员冯某4000元现金,表示希望冯某在第二日村支部选举中能够选举自己。2019年9月12日,郝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资金已收缴。

  纪法依据:

  1.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案例点评:

  本案中,郝某某作为党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在村支部选举中花钱拉选票,败坏选举风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新华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收缴违纪资金。

  警钟长鸣:

  严肃村“两委”换届选举纪律,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考验,更是对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决心信心的检验。广大党员干部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严守纪律底线,真正把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有案必查”“露头就打”,从严从快查处村级组织换届拉票贿选、扰乱换届选举工作秩序等违纪违法行为,为全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关键词:非组织,收缴责任编辑:吴浩